如何轻松节税,避免遭罚
年所得达12万元的纳税人,须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月4日,2007年元旦后的首个工作日,上海市卢湾区一号办税服务大厅内,各项工作一如既往,但公告栏内新张贴的告示和柜台内摆放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显示和以往的小小不同: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新规定,2006年年所得达12万元的纳税人,须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
放在记者面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非常清楚地列出年所得包括的11项相关个人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及“其它所得”。税管员就各项所得的适用范围和统计方法向记者一一介绍。记者特别留意“财产转让所得”中的境内股票转让所得:年度内发生的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写。但按照相关规定,股票转让所得,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虽然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也要自行申报,但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按要求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将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此外,还要视实际情况,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个税中等偏高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分为三种,即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这三种课税模式各有利弊,但现今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用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即综合个人全年各种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统一的税率课征。
中国目前采用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是‘效率型’税制,目的在于促进本国经济的腾飞。”税务资深专家、上海财经大学王琴教授介绍。
“从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税改趋势看,个税降低税率是世界性的趋势。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是直接降低个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减轻纳税人的税负。实际上,就个税而言,目前中国个税总体税负中等偏高。”
2005年,《福布斯》进行“全球2005税务负担指数”调查,度量世界52个国家及部分地区雇主及雇员的综合税务负担,所用指标有5个,即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富税、雇主及雇员社会保障金及销售税。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在上述5个指标中,除“雇员社保金”高于首位的法国外,其余指数均低于法国,总指数为160,全球列第二位。接下来的分别是比利时、瑞典和意大利等,中国台湾地区列49位,中国香港地区列55位,即倒数第二位,税务负担仅重于阿联酋。
节税三绝招
“俗话说: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狡猾者骗税、精明者节税,这话不无道理。”王教授指出,“采用合法的行为,减少本应该承担的纳税额,对于个人理财,非常重要。”
中国策划学院副院长、美国国际职业认证协会大中华区会长朱耿洲博士,从国际角度指出,跨国经营、跨国收入成为必然,各国对于纳税人身份认定的标准不一,这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更大的空间。所谓“避税难民”,就是在各国之间游走,避免成为任何国家的居民纳税人。当然,进行筹划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而且应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如果节省的税收还不够自己进行筹划的成本,就没有什么必要。
通常,合理节税的筹划思路可从以下3方面考虑:
绝招一:薪金与劳务 报酬试算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收入扣除费用、成本后的余额,又叫税基)和税率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显然,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其税负不同。
案例1:A先生和B先生都是某高校老师,二人的月工资收入均为4000元。11月,A先生从某广告公司获得劳务报酬2000元,B先生从私营企业获得劳务报酬3000元。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A先生和B先生的纳税情况如下:
A先生: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3000-1600)×15%-125=8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2000-800)×20%=240元,这两项所得应纳税共计:85+240=325元。如果A先生将两项收入合并为工资薪金所得共同纳税,则11月应纳税额= (3000+2000-1600)×15%-125= 385元。
显然,对A先生而言,将两项所得分开分别纳税更合算,较合并计算可节税60元。
B先生: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3000-1600)×15%-125=8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3000-800)×20%=440元,这两项所得应纳税共计:85+440=525元。如果B先生将两项收入合并为工资薪金所得共同纳税,则11月应纳税额= (3000+3000-1600)×20%-375 =505元。可见,对B先生而言,将两项所得合并纳税更合算,合并计算可节税20元。
案例2:C先生为一高级工程师,2006年8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30000元。如果这份所得按工资计算纳税,则应纳税额=(30000-1600)×25%-1375=5725元;如果这份所得按劳务所得计算纳税,则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 =5200元。
C先生的此份所得按劳务报酬计算可节税525元。为达到此目的,C先生应设法使自己与此公司不存在固定的雇佣和被雇佣关系。
绝招二:居民与非居民,私企与个体户不同计算方式 根据国际通行的时间标准和住所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的义务是无限的,就其境内外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的义务是有限的,只就其境内所得纳税。另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纳税义务人的税负,比私营企业纳税义务人的税负要低。
案例:D女士承包经营一集体企业。该企业将全部资产租赁给D女士使用,D女士每年上交租赁费10万元,每年计提折旧1万元,租赁后的全部经营成果归D女士个人所有。2006年E女士生产经营所得为20万元。
如果D女士继续使用原集体企业的经营执照,需交纳如下税款:
企业所得税税额=(200000-10000)×33%=62700元; D女士的承包经营所得= 200000-100000-10000-62700 =27300元; 个人应纳所得税=(27300-1600×12)×20%-1250=370元;
D女士实际获得的税后利润=27300-370=26930元。
如果D女士将原集体执照变更为个体工商户,则其承包经营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额=(200000-100000-1600×12)×35%-6750=21530元;
D女士实际获得的税后利润= 200000-100000-21530-10000 =68470元。
因此,变更工商登记比使用原营业执照多获利68470-26930=41540元。
绝招三: 充分利用税收 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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